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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拒付”协议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李迎春

  本报济宁10月30日讯因不满前妻为孩子改姓,一男子不但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还与前妻签订“拒付”协议。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拒付”协议无效,该男子仍应支付孩子18周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2006年1月,济宁的刘某与妻子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他们的两岁男孩小凯(化名)由妻子陈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凯18周岁。2006年6月,刘某听说前妻陈某将孩子姓氏改为“陈”,非常气愤,多次找陈某协商改回“刘”,但均遭拒绝。一怒之下,刘某便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6年11月26日,刘某与陈某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拒付”协议:小凯由“刘”姓改为“陈”姓,由陈某负责抚养,陈某同意刘某不再给付抚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协议签订后,一开始双方相安无事。2007年8月,小凯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开始不间断接受治疗。随着医疗费用的日渐增加,陈某感到经济捉襟见肘,难以独自支撑,于是向刘某索要医疗费,但每次均被刘某以协议为由拒之门外。2008年4月,小凯以自己的名义将刘某和陈某起诉到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要求刘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刘某与陈某自行协商由一方独自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实际上是未经子女同意剥夺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由此可能影响子女的实际利益和健康成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孩子既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刘某以孩子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亦与上述法律精神相违背。综上,刘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违法,属无效协议。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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