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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未按期交房,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周倩

  本报金乡10月30日讯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房产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被判违约,赔偿客户王某经济损失4000元。

  2006年9月,金乡县王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在金乡县城的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22万余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如逾期交房,应按王某所交购房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之后,王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了房款。但后来房产公司因承建施工单位施工等原因未能按约交付房屋,直至2007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90天。王某认为自己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但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购房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拒不赔付,王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王某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房产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约定过高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应不予支持。违约金赔偿应参照原告购房时在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由被告在违约金损失的130%内进行赔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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