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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退票案消费者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2:07  新京报

  ■ “‘6小时内不退票’被指霸王条款”追踪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陈子煊)律师刘玲因春运期间“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与北京铁路局对簿公堂,前天下午,此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了刘玲的上诉,认定双方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退票的规定。

  春运临时规定成争论焦点

  刘玲称,今年春节前她购买了一张2月8日中午12时57分由西站开往邢台的火车票,票价55元。之后她因故不能乘坐,便于8日上午9时5分到西站办理退票。但工作人员告知因她“未在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拒绝退票。刘玲认为,火车票是她与铁路运输部门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其上印制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关于退票时间的约定是“开车前”,该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承运人,北京铁路局应依法退票。

  刘玲认为,对方拒绝退票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铁路局返还购票款55元,支付交通费、查询费40元。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局并无不当,驳回刘玲起诉,一审败诉后,刘玲提出上诉。

  在二审时,北京铁路局称,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并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国家有关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

  刘玲强调,上述通知、宣传、公示,只具有提示和店堂告示的作用。火车票退票时间应是“开车前”而非铁道部因春运而调整成的“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一审判决在对涉诉合同内容认定上存在错误,将铁道部与北京铁路局等同,将北京铁路局的宣传告知与合同内容等同。

  法院认定规定与合同等效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为更好利用运能,作为全国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铁道部于2008年1月7日决定将2008年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北京铁路局于2008年1月11日至14日将该退票办法在社会覆盖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报纸及网络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在火车站张贴告示、电子屏显示等形式向铁路旅客进行了广泛告知。此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旅客购票后,视为对这些相关国家规定的认可。

  由于本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在春运期间成立,所以法院认定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此外,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玲仅据火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即认为合同双方仍应按“开车前”退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终审认定双方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在春运期间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驳回刘玲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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