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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推行新物业合同范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3:1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张林 包华 李帅 见习记者 黄珊 实习生 王亚明

  本报讯 10月29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公布了《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和《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两个示范文本,并要求从当日起推行实施。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失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今后,所有小区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业主与物业公司都将签订该合同,业主的利益有望得到保障。

  在此之前,福州小区频频发生治安案件,业主交了物业费,但在小区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赔偿,导致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不断激化。针对这一情况,近段时间来,由福州市政法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相继召开了“福州市加强小区物业治安防范管理新闻发布会”和“福州市加强小区物业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促进会”,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既然收了物业费,物业就要负起责。”福州市政法委工作人员说,此次出台的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的责任,物业未按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防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示范文本对物业公司来说,可说是上了个“紧箍咒”。

  另讯 昨日,福州市五凤派出所与辖区内的55家物业公司订立了“防贼同盟”,明确责任,内容主要是开设防贼热线电话,设立小区治安防盗通报制度。

  □相关链接

  合同重点条款

  《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第十九条 乙方(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八)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物业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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