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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若再婚 得向9岁儿子交房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4:44  今日早报

  □通讯员 邵安琪

  本报驻金华记者 吴中平

  早报讯 家住金华兰溪的钱先生,离婚时和前妻签订了一份有“特殊条款”的离婚协议——原两人共有产权的房子归9岁儿子所有,爸爸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继续居住,不过,倘若爸爸再婚,就不得再居住。

  而孩子的妈妈,依据协议,只有在探望儿子的时候,才有权利住在屋子里。

  最近,这位年轻的父亲想要再婚了,他发现这个条款成了大麻烦。

  离婚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

  钱先生今年35岁,与同是兰溪人的王女士结婚10年了,两人有个9岁的儿子,上小学二年级。

  去年上半年,钱先生生意、炒股双双亏损,家里因此不得安宁,半年后,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根据双方协商,钱先生担任孩子的监护人,负责照料儿子长大成人。

  不过,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上额外加了一项很特别的条款,内容大致是:钱先生和王女士婚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房产归儿子所有,钱先生再婚之前可享有房产的居住权,再婚之后便不可居住该房;王女士可以随时探望儿子,在探望期间可在该房内暂住。

  “当时我没有想得那么长远,觉得能和儿子在一起就好了,于是就在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钱先生说。

  最近,钱先生交了个女友,两人准备在明年年初结婚,但马上有人提醒他,如果他拿儿子名下的房子做“新婚房”,依据当年的离婚协议,就是侵权行为。

  “可要是我搬出去了,还怎么当儿子的监护人呀?”钱先生想不通了,希望与前妻商量修改当初的条款。

  记者电话联系了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她不会考虑修改当初的离婚协议,她说, “按照协议,我只有在探望孩子期间可在房内暂住,如果孩子的爸爸再婚后仍住在那所房子里,那我还怎么去看孩子,怎么住啊?”

  王女士认为,钱先生如果结婚后继续住在那所房子里,就侵犯了她的权益。

  爸爸得向9岁儿子交房租

  对此,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忠认为,当钱先生和王女士签署了这份离婚协议时,房子的产权便已以赠与的形式归于孩子名下,钱先生和王女士已没有享有房屋一半产权之说,他们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都是不允许的,这会导致房子产权归属的变更,继而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也无权同意修改协议内容。

  对于钱先生继续居住的问题,张文忠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钱先生有义务帮助孩子管理房产,如果其再婚后想继续居住该房,理论上可以把孩子的房子租给自己,但应该支付孩子合理的租金,等到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再把所有租金一起交付给孩子。如果钱先生又想居住房子又不支付租金,这就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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