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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由现行的610元涨至720元,二类由570元涨至670元,三类由530元涨至620元,四类由490元涨至57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10月31日讯 (记者 要维维)昨日省政府发出通知,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比现行标准最少涨80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200元。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610元、二类570元、三类530元、四类490元,从10月1日起,依次调整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14元、二类3.85元、三类3.56元、四类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90元、二类7.40元、三类6.80元、四类6.30元。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也由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月最低1200元,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05元、6.09元。
据悉,此次我省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上表为山西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