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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经营用房需提交两份材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7: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创业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允许民居用于经营。昨天,记者从本市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居民住宅改成经营用房需要提交两份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两份下列材料: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另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或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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