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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安康讯 (记者吴琛 通讯员袁涛)安康市汉滨区法院恒口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李某一时冲动,当庭将审判人员转交经其质证的证据撕毁,汉滨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拘留。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已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子女,2001年自五里老家搬到恒口居住后,被告汪某与原告母亲不和,经常发生纠纷,引发了夫妻之间的矛盾,被告汪某因此外出务工。回来后,被告汪某怀疑原告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李某于2008年10月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10月28日,汉滨区法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较大争议,原告李某多次情绪激动,与被告方发生口角争执,均被审判人员制止。在法庭调查举证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一份建房契约,审判人员让原告李某核实后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李某看后突然将此证据撕碎,仍在地上,并说:“这是伪造的!”鉴于此,审判人员只有先休庭,并及时将此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汉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告李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司法拘留后,原告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己是一时冲动违犯了法律,并表示愿意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