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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李丹
摄 像:楚健
女播:【导语】
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及相关人员被提起公诉,昨天上 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正文】(字幕,走进法庭现场)
【同期】市二中院法官
被告单位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王宝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勇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侯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正文】法院同时判决,继续追缴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并且认定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 公司无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宝平任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公司及相关企 业筹措经营资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间,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 瞒北京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碧溪家居广场A、B、E、F段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并设定由公司 及王宝平控制的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方式,指使王勇平、侯锦具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出售碧溪家居广场附租约 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人民币共计7.61亿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以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此部分内容如有宣判同期 ,请用同期);王宝平身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不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决策者,且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勇平、侯锦身为该公司财务经理、销售总监,受王宝平指使,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 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惩处。法院还认定,王宝平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弥补损 失,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勇平、侯锦均系从犯,依法可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北京碧 溪广场有限公司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北京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