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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社会组织年金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2日04:56  新京报

  本报讯 据《东方早报》报道 社会组织可以自愿建立年金,为员工办理新型补充养老基金,从而使员工退休时的待遇,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待遇。

  前日下午,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上海首批27家社会组织,分别与专业年金运作机构签署了《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年金账户管理合同》。上海市民政局表示,此举是期望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推动社会组织留住人才和引进人才。

  此次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试点工作,是从上海市8000多家社会组织中最终确定59家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的,其中有27家社会组织代表于昨日签约。

  【解释】

  社会年金制度

  社会组织年金制度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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