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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1992年,山东一村办企业与朝阳区吕家营村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京津塘高速沿线5亩土地50年的使用期限。2002年,吕家营村委会起诉,要求对方交出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日前,双方的协议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无效。该山东企业表示申诉。
协议签订15年被诉无效
1992年8月,朝阳区吕家营村委会与山东村办企业环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环日公司支付75万元,取得京津塘高速沿线5亩土地50年的使用期限,后又协议增加部分土地。协议经吕家营村所在的十八里店乡政府同意。
2002年,吕家营村民代表会议召开,认为出让协议违反国家规定。
去年3月,吕家营村委会起诉环日公司,请求判决出让协议无效,要求环日公司交出土地,并按每年30万元支付土地使用费。
朝阳法院一审审理时,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土地上的房屋价格。经鉴定,确认房屋总价为561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吕家营村委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土地腾退给吕家营村委会,吕家营村委会支付环日公司400余万元房屋折价款。
“规定晚于签合同时间”
一审宣判后,环日公司上诉至二中院,认为土地房屋鉴定价格偏低。二中院将鉴定机构传唤至法院接受质询,鉴定机构称,评估结果是使用定制的评估系统生成的,略有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
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环日公司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规定,是1999年规定的。但双方协议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这一条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