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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社区首诊医保不予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4:11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衣晓峰 记者 吴天飞)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旨在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和分级医疗制度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服务配套联动综合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明确,今后,黑龙江省城镇参保居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医,不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治疗的,其在其他机构治疗的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意见》指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要坚持患者自愿和病情需要的原则,在上下级医疗机构间开设一条转诊就医的绿色通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接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不能确诊的疑难、危重及急慢性传染病例等符合上转条件的病例,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向协议医院转诊。上级协议医院对病情稳定、需要康复治疗,以及所接诊的一般常见、多发病病人等符合下转条件的,实行向社区转诊。

  《意见》还明确要求,按照医疗机构分级设立住院和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要降低标准。参保居民确需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无转诊证明者费用自理,急诊不受上述限制。同时,城镇居民因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市三级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无转诊证明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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