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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吧里被打伤 网吧应负部分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7:04  大河网-大河报

  本期主持:记者林辉支招律师: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终升

  事件:9月中旬,陈先生在某网吧上网时手机被盗,行窃的男青年却坚称手机是捡的。双方争执不下,在网管调解下,对方留下手机后离开。

  10分钟后,男青年带着两名同伴冲进网吧,将陈先生右手臂打骨折。伤人者趁乱逃脱,陈先生认为他在网吧内受伤,网吧应负责。网吧老板则认为:是他人行凶,与网吧无关。

  说法:网吧与陈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关系,网吧收取的服务费中虽不含人身和财产保险费(事先约定的除外)。但网吧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网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声明: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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