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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车5年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7:5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济南11月2日专电借用公车,在一些人眼里根本不会与受贿犯罪联系在一起。日前,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因收受购物卡、汽车等财物共计77万余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日前,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对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利用职权收受购物卡、汽车等财物共计7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官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受贿罪判处陈晓平有期徒刑9年。陈晓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2002年3月,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在酒宴上,陈晓平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陈晓平走后,公司经理赶紧花17.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后马上送到济南。陈晓平自此过上了潇洒的“有车族”生活。

  2003年,陈晓平到山东省肥城市挂职副市长。当地给他配备了一辆公车,陈晓平没有把这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送给了自己的内弟吴某。直到案发之日,这辆桑车还在吴某的手里,此时距“借车”之日已有5年。

  据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以“借用”名义受贿汽车的情况以前也曾经遇到过,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变更,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检察官分析说,陈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使用时间长达5年,而且在配备公车后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返还。按照《意见》精神,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事实占有,即使汽车所有权没有变更,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邵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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