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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承德电 (记者尉迟国利 通讯员段岩山)昨日,记者从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承德县“11·14”姜大永放火案二审于10月30日公开进行,姜大永的母亲等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姜大永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量刑等方面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此前,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大永(男,1988年5月出生,承德县人)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经常因搞卫生等事,受到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训斥,因此产生不满情绪。2007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再一次遭到训斥的姜大永在歌厅内纵火报复,导致在歌都歌厅内留宿的11人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今年4月8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姜大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