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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设警示标少年溺亡自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2: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少年到水库游泳溺亡,其父母将水库管理者诉至法院索赔12.8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认定少年需自行承担责任。

  今年5月24日,14岁的少年小文(化名)在延庆沈家营镇的水库游泳溺亡。小文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中心没有做好防范工作,允许小文等未成年人到水库游泳,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庭审中,水库管理中心说,中心在水库管理房的墙体上书写了“严禁游泳、垂钓”的警示标语,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水库不是对外经营的游泳场所,且设有围栏、警示性标志。小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溺亡的后果应由本人和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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