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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凭美国法院判决索要在沪财产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2:25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姚克勤通讯员 李鸿光

  美籍华人Judy女士与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认定在中国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均归Judy女士所有。不过,对于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却并不认同。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夫妻婚前共有的79.3万余元钱款由Judy女士和Michael平分。

  在沪遗留80万拍卖余款

  1978年10月,Judy女士和Michael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结婚。近年来,夫妇双方陆续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购买了在上海静安区3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双方作为静安法院涉及债务案件的被告,被判决两人共同偿还30万美元债务。经法院执行,夫妻名下的3套房屋被拍卖抵偿债务,另有执行剩余款项79.3万余元尚留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2月,静安法院通知Judy女士和Michael来法院领取余款,但Judy女士要求余款全部归她所有,Michael则表示反对。因双方意见不一,涉案钱款一直由法院代管。

  女方携美国判决书索要财产

  去年10月中旬,Judy女士提供美国法院判决文书(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内容为她向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于同年6月经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受益均归她所有,遂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代管的房款79.3万余元。

  她还认为,自己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可作为证据采用,且丈夫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不应获得上述财产。

  法院:美国判决无域外效力

  法庭上,Michael辩称对于离婚后两人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远在中国的财产处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Judy女士和Michael对在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Judy女士提供的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无域外效力,该部分共有财产的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两人各分得一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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