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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例:“妹妹公司”欠巨债 两“姐姐”连带还钱

  一家资产仅200万元的装饰公司,竟从银行贷款达1.04个亿元。贷款银行无法追偿这笔债务,将其作为呆账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却发现,这家装饰公司的出资人名下还有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和娱乐公司,而娱乐公司资产达1.43亿,贷款却只有50万元,遂将三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连带承担债务。

  昨日,四川省高院对媒体通报,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省高院创造性地判令另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三公司表面独立实则混同。

  疯狂贷款

  公司人格未独立法官说法

  小装饰公司欠下上亿债务

  上世纪90年代,成都某装饰公司以其上属集团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某银行贷款,该集团公司另有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和一家娱乐公司。而事实上,三公司并没有成立集团公司,而是三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1月,装饰公司与银行重新签了一个贷款合同,对过去的债务认定为2200万,后部分偿还后还欠债1986万。

  2000年,装饰公司以某集团的名义提供的财务资料及该集团三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房屋公司是1992年设立,资产为7600万元,贷款金额为5175万元;装饰公司1993年设立,资产为200万元,贷款额为1.04亿元;娱乐公司1995年设立,资产为1.43亿元,贷款额仅为50万元。

  贷款给装饰公司的其中一家银行后查明,装饰公司根本无力偿还巨额的银行债务,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后,遂将该债权作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转让给一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核算出,截至2006年12月,贷款利息及滞纳金已经达2200万,去年初将装饰公司起诉至四川省高院,起诉金额为4100余万元,并要求房屋公司和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未独立

  关联公司也要赔

  法院审理查明,装饰公司原向某某国有商业银行贷款2200万元,主要用于房屋开发公司和娱乐公司从事的成都某著名餐饮娱乐项目等经营活动,该借款逾期未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开发公司、娱乐公司和借款的装饰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公司出资设立,并由同一人兼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了关联关系。三公司表面独立,但三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利用其对上述三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甚至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等无法区分,对此足以判定三公司造成人格混同,当这种人格混同造成各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只有判令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为维护诚信,实现公平。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省高院一审判令装饰公司还款,同时判令房屋开发公司和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今年9月,最高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今年10月,最高法院将该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示范性案例,用于指导全国审判实践。

  法官说法

  此判决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判令房屋开发公司和娱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杨华告诉记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既不能找股东、也不能找关联公司偿还债务,只能找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股东只能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但生活中,有的股东通过成立、控制多个公司,对各个公司的资金进行随意调配,如果严格按有限责任的精神来判决,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因此,此案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突破,有利于打击一人成立多个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省法宣 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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