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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公司”欠债4186万 判“富兄弟”一起还

  

“穷公司”欠债4186万判“富兄弟”一起还

  泰某装饰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欠了某银行2200万元借款一直没还完。后来该银行把这笔不良债权剥离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时该贷款本金余额1986万元加利息2200万元已累计负债4186万元,为此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由于泰某装饰公司的出资人在成都另外还有一家娱乐公司和一家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股权交叉,债务关系不明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三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件。

  装饰公司欠款资产公司催债

  2007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泰某装饰公司归还本金余额1986万元,另外还有2200万元利息,并要求与泰某装饰公司有关联的泰某房产公司和泰某娱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了解,泰某装饰公司在

  上世纪90年代初从某银行借了2200万元一直没还完。之后,该银行把这笔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泰某装饰公司偿还这笔债务,因资产公司发现该公司本身并无还款能力,故不仅起诉要求泰某装饰公司还款,还要求泰某房屋公司、泰某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兄弟公司应担责

  法院调查发现,泰某装饰公司同泰某房屋公司、泰某娱乐公司有资产来往关系,三家公司财产、主体、人员混同,股权关系交叉,其实质是一家香港公司出资在成都设立的三家公司,并派出了同一个人兼任三家公司负责人,甚至三家公司的工商注册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因此能够证明三家公司在资产上有关联。

  法院认为,三个公司彼此独立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利用对三个公司的控制权,造成了某一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侵害,只有判令三个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泰某装饰公司偿还剩余的1986万元债务以及利息,泰某房屋公司和泰某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判决弥补法律不足

  案件宣判后,泰某三家公司都表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将这起案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该公报评价这起案件弥补了《公司法》的立法不足。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杨桦介绍,目前有些控股人以一个企业的名义对外负债,收到的钱用在其他企业调配,以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但这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公平和诚信,因此这起案件的判决达到了以审判实践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

  省高法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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