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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咋领薪 依“法”算清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7:44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热点问题做出规定

  应休未休,可拿3倍工资报酬,日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11月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就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派遣职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由哪个单位支付等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也可享受年休假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也可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强调,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未休年休假可领3倍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工作年限按累计工作时间算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企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例如,太原市民王先生在甲单位工作了8年,跳槽到乙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1年计算。

  另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同时,我省明确,包括年休假在内,企业职工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新进员工当年休假天数按折算方法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例如,王先生在甲单位工作8年,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按照计算方法,(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当然,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可以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了。

  解除合同时应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相关工资报酬外,还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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