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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进网许可标志卖话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7: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刘灿

  本报金乡11月3日讯 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话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销售话机的济宁一公司赔偿客户损失13万余元。

  2006年6月,李某与济宁某公司签订了《移动公话代理销售协议》,依据该协议,李某向济宁某公司交纳合同定金5万元,约定待合同履行完后依法返还,济宁某公司以现款现货的方式、每台230元价格向李某提供无线话机。同年6月19日,济宁某公司按照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订销合同》购买了深圳某公司生产的GSM无线话机600台。后将600台话机以每台2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该话机发放给客户后,因客户提出质量问题,李某于同年9月12日交给济宁某公司返修话机420台。同年10月21日,金乡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李某保存的340台该型号话机进行封存,后经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确认,该批话机进网许可证为伪造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济宁某公司签订的《移动公话代理销售协议》、济宁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订销合同》,其内容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履行。因合同定金是李某与济宁某公司之间发生,济宁某公司应返还李某定金5万元。由于李某货款损失是由被告济宁某公司提供的话机直接造成,因此济宁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深圳某公司虽然未与李签订合同,但能证明李某所购买的话机是深圳某公司生产,深圳某公司应在济宁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以销售的价格和数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刘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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