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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鲁消费者挽回近8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1: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济南11月4日消息(记者柴安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15年,山东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亿元。

  据了解,15年来,山东省各级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共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申诉案件103万件,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要案841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亿元,帮助消费者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

  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天仁告诉记者,目前,山东已经建立起覆盖农村、社区、市场、商场、学校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网络。统计显示,这个维权网络包括1964个消协分会和6.4万个消协投诉站及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这样,在山东有大批工商管理人员和消费者协会办事人员给消费者跑腿办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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