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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打业主吊销资质规定被删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3:44  深圳晚报

  

物业公司打业主吊销资质规定被删除
不少代表发言时情绪激动,完全忽略了超时提醒。

  本报综合广州日报、新快报消息 2008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广东省人大听证。多名专家学者认为,2008版“条例(草案)”中删除限制“一票独大”的条款、物业公司殴打业主将被吊销资质的规定,是一种退步。

  质疑1 “一票独大”限制被删除

  2006年的“广东物管理条例”规定:“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的,按照百分之二十计算。”

  这对于遏制“一票独大”,平衡保障小业主的物业权利,有重大意义。但本次草案删除了此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如某一大业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面积投票权,而他若反对某项动议,业主大会的任何决定都将无从作出。”知名律师周玉忠指出。

  质疑2 打业主物业吊销资质被删除

  2006年文本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本次草案删除了此条规定。

  物业法规专家李钊认为,“这种侵权非常恶劣,让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离开物业服务公司是有必要的。将人打了,还强迫你接受它的服务,这合理合法吗?”

  质疑3 业委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职

  “条例(草案)”第34条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根本就没有必要对业委会的任期进行限制,让业委会干多久,换不换届是业主自己的事情,只要业主自己愿意,3年5年10年都可以,他人无权干涉。现实的情况是,业委会成立难。做这样的限定,就是抬高业主成立业委会的门槛。”深圳市物业进修学院教授李钊说。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杨知源博士说,“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的规定无异于政府或其代理方临时接管,这一条又属越俎代庖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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