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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出台规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1: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金兰

  本报讯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50%的资金,必须发放给贷款额200万元以下的客户。10月29日起,晋江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晋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和《晋江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经营、风险管理、违规处置和风险性突发事件等,均做了严格规定。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权,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1年后,经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变更股东,转让股权。而公司增资扩营,也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公司资金只能是股东交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两个机构,且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分散,是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经营原则。50%的资金,必须发放给贷款额200万元以下的客户,40%的资金发放给不超过500万元的客户,10%的资金发放给1000万元以下的客户。

  公司还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月向公司股东和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披露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另外,晋江成立了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指挥部。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违反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将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甚至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等方式获得入股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晋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认定和查处,并下文责成所在企业限期退出该股东股权,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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