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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将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1:4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明华)从本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劳动者们难免对其感到陌生。市劳动保障局及各区劳动部门昨日分别举办了专场咨询会,现场给劳动者们指点迷津。

  针对劳动争议较多的加班费计算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特区内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由原来的“标准工资”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莫建祥表示,由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特区内,因此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与光明新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仍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标准工资来计算。“但这一规定即将被修改,目前已经进入调研阶段。”莫建祥透露。

  加班费怎么算仍是争议焦点

  “我和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如今工作才3个月,公司就以经营不景气为由和我终止了劳动关系,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按照《条例》规定,你可以拿到约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的核算以你在企业工作这3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咨询点之一的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广场,前来问询的劳动者络绎不绝,工作人员“见招拆招”,忙得不亦乐乎。

  “大家关注的焦点仍是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和社保问题,其中加班工资的核算和发放是大多数劳动者最关心的。”莫建祥对记者说。近年来,在加班费的计算上,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是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来计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企业和员工对标准工资究竟是多少意见不一,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很多。

  来自福田一家电子企业的李先生,就是因为加班工资的核算问题和企业闹得不可开交。李先生所在企业由于业务较多,每天甚至间或周末都要加班。企业虽按时给员工们发放加班工资,但核算标准却是以基本工资乘以150%来计算,工人们则认为应该按标准工资来算。

  关内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基准

  本月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不仅对加班时间有了严格限制,要求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还对特区内加班工资计发的基数作了新规定,即由原来的“标准工资”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条例》2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约定工资不同于以往的标准工资,也不同于基本工资,因此,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和企业协调好,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莫建祥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清的,则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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