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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信远斋销售经理被解聘后诉求经济损失。信远斋提出反诉,称其通过职务便利,利用掌握的生产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开办企业,生产与信远斋相同的秋梨膏,构成竞业限制。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对唐先生的诉请未予支持。
唐先生,今年42岁,原是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唐先生诉称,公司无故向客户发出人事变动通知,称“唐先生已于2007年9月10日起正式调离本公司”。唐先生说,这给他造成了损失,故诉请信远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万余元。
庭审中,信远斋公司称,根据约定,对方负有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他在任职期间,于2005年10月登记注册了“北京永裕堂商贸中心”,并申请注册“永裕堂”商标。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申请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包括了信远斋的主导产品。唐先生还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与他人合作生产经营与信远斋相同的秋梨膏。因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信远斋当庭提起反诉,称唐先生的行为构成竞业限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要求确认解除与唐先生的劳动关系,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唐先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万。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唐先生负有保密义务,但唐在信远斋工作期间另行从事与信远斋有竞争的业务,损害了信远斋的利益,信远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信远斋公司主张的唐先生因同业竞争给公司带来的损失7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