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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丢5万元电脑为何只赔48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4:24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托运人运输五台笔记本电脑到广州,但托运时未声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及价值,只支付了运费160元。结果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该如何赔偿呢?11月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因托运的货物未经保价,按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只需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5台笔记本电脑被运丢

  2007年9月21日,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准备运输5台笔记本电脑给广州客户,发货地在沈阳。他们将货物交付给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承运。运送时,广州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托运单,但没有声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及价值,且没有为其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只支付了运费160元。

  快递公司为广州公司开具了快递公司的单据。在该单据快运内容一栏上载明“每票托寄货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在货运单据的正面右下方印制了备注条款,内容是:“托寄之物品、文件如有遗失则以托运费用不超过三倍赔偿。发件人签字后背书条款即生效”。在货运单据的背面规定:发件人所发快件如需保价,必须事先声明,并自行投保。

  然而这5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却发生丢失。双方为该赔偿多少损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按运费3倍赔偿惹争议

  托运人称:他们与该家快递公司已有多年业务往来,每次托运的物品均为电脑及其配套产品,前三个月的托运物品清单能证明托运的是电脑,此次托运货物也是电脑,价值5万元,收件人未收到,快递公司应赔偿。还有,快递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对物品如有遗失则以托运费用不超过三倍赔偿的条款明显有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因该条款显失公平,应为无效条款。

  快递公司辩称:托运人交付给公司的货物在货运单上明确“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而现在要求5万元无依据。该单据上没有注明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亦没有约定保险金额,无法计算出此次托运物品的数量及价值,不能因以往托运的货物为电脑,推断出此次托运的货物也一定为电脑。如果公司知道运的是电脑,不可能只收取160元运费给予托运。还有,对三倍赔偿条款托运人托运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该条款应属有效。

  按合同应赔偿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依约将货物安全运抵收件人,现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货物安全运抵收件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因承运单上已约定“托寄人物品、资料如有遗失则以托运费用不超过三倍赔偿”,该条款构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以该标准赔偿。至于广州公司主张其托运的货物价值5万元,因其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在托运货物时已向快递公司声明了所托运的名称及货物价值,因此广州公司主张赔偿5万元的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广州公司经济损失480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托运人应提高合同意识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赵明静告诉记者,实践中,托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时往往对托运单的条款未能详加注意,而想当然地认为货物丢失后运输公司会按照货物价值来赔偿,或者虽然意识到了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心存侥幸,缺少风险防范意识,这非常不利于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托运人应该提高合同意识,认识到托运单本身就是一个合同,在上面签字也就意味着你接受了合同条款。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你的权利就要根据托运单上的条款来确定。因此,托运人应详细阅读托运单所载条款,并应知晓这些条款所包含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在清楚这些条款内容之后再根据托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托运以及以何种方式托运的决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为避免货物丢失,托运人应对所运物品事先声明,并保价,自行投保。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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