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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女老板宋某在通过一家公司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与男子张某相识。宋某将其聘到自己公司担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2005 年6月,宋某伙同张某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一家公司为贷款企业,以宋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为担保企业,之后使用假冒的股东会协议等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张某向银行提交了伪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骗取了银行信贷人员的信任。在整个骗贷过程中,宋某等人共给银行造成损失4497万余元。除了被指控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宋某犯 “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最终,宋某和张某分别获刑3年。
摄影 张家民
宋某和张某被带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