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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以税前工资为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14: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在做客城市管理广播与市民在线交流时说,劳动到期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计算,而不应以劳动者工资条上扣除税费之后的实际所得为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税前工资。

  有市民提出,单位在给付赔偿金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年初开始实施,应该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赔偿金年限。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这个“起始日”给出了明确的表述。赔偿金的计算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十年期计算,都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J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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