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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全文如下: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第四条 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第八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 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群众性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大众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和推动辖区内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障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学校应当与家庭、社区合作,组织青少年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体育锻炼等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单位运动会,或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八条 提倡建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业、健身活动站点等各种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设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涉及体育项目相适应的健身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三)有符合条件的指导、救助等人员;
(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获得前款规定的批准文件。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涉及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健身活动参加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