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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商铺难出租 开发商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1:1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房产公司在广告中称,其楼盘商铺回报率达9%。晋江的庄先生见此,花110多万元买下4个商铺。后来,他发现手头商铺难以出租,以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涉嫌商业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称广告属要约邀请,是对未来收益的一种预测,有别合同条款,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因此开发商不存在欺诈行为。

  起因

  百万商铺难以出租

  

  2005年7月,晋江的庄先生前往了解福隆商业广场,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上还列举不同商铺的不同回报率。估算一番,庄先生觉得划算,当天便买下4个商铺,总价110多万元。

  次年交房,庄先生却发现周围冷冷清清,手头商铺难以出租。庄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广告中故意夸大回报率,对其进行了误导。于是,他以涉嫌欺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今年9月,晋江法院开庭审理。

  焦点

  广告是否属合同

  

  法庭上,庄先生一方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故意夸大,使他产生信赖,进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上称的高回报率构成要约,应属于合同内容。可是,这个楼盘最后没有体现出其所宣传的收益。他认为被告违法发布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于欺诈。

  开发商一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定性为要约邀请。楼盘的宣传广告,并非是房屋以及相关设施等针对硬件所作的说明。因此,销售广告并不具备成为要约的特定条件,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更谈不上欺诈。

  判决

  广告内容并非合同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开发商的广告只是对商铺的收益作出预测,以期卖房,并未保证购买其所举例类型的商铺,回报率绝对能达到9%。同时,广告中也注明“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要约”。因此,这一广告的内容并不符合要约构成的法定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规定,商品房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所谓欺诈是当事人知晓真情情况,但却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已清楚其商铺难以出租,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欺诈。

  因此,晋江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内容即是将来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对发出人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违反要约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违反要约邀请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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