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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9日晚,陈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8人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大堂的1011餐台,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则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
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规,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挣脱林的双手跑回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