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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代表至少占2/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7: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郭晓莹】 昨天,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下月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即将实施。从12月1日起,政府举行的定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选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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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价格定价听证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2

  五类人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参加人将由以下五类人员构成: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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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名单必须公开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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