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林嘉祥确实与陈小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二、陈小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监控录像中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
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