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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石义胜 通讯员 杨志成)被告人张某、孟某在旅馆嫖娼后,因嫖资问题与卖淫女的帮手发生冲突打伤对方。日前,福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
200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孟某和王某(在逃)等人来到本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104栋泰旺旅馆内嫖娼。事后,孟某嫌卖淫女王某梅“服务”不好而拒付嫖资,遂与卖淫女发生纠纷。卖淫女王某梅就出去打电话叫人帮忙,三被告人在房间内商议对策,由被告人孟某出去找点工具防身。当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各持一根由孟某找来的钢管,在泰旺旅馆楼下与王某梅叫来的胡某、李某等人就嫖资问题谈判,并找来泰然物业金谷管理处两名保安员调解。在调解谈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突然冲上前,用钢管击打被害人李某头部,随后又继续追打被害人。被告人孟某、王某亦携钢管冲上前,一起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全身多处受伤,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