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姬生辉
□通讯员蒋怀密
本报邹城11月5日讯一银行储蓄所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截留储户购买国债资金27万元。5日,邹城法院审结该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邹城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5年5月份至2006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银行邹城市支行一储蓄所主任期间,使用其保管的2000年剩余的空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采取自己填写制作,不进入银行会计系统的办法,先后四次截留购买国债的客户资金27万元,用于个人进行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截留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