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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林嘉祥行为不算猥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8:31  长江商报

  认定为酒后行为不当,交通运输部给予其撤消党内外职务处分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表示,事发当晚,警方对林嘉祥抽血测试酒精,证明其醉酒。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根据交通运输部、深圳市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林嘉祥酒后在公共场所言辞不当,行为不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交通运输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林嘉祥撤消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警方陈述

  林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罪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律师说法

  林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分析说,林嘉祥行为即使不构成猥亵,至少也让受害小女孩因此而受到精神创伤,林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但至于是构成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因素。

  此外,虽然在本案中,林嘉祥有醉酒的自辩之说,但却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处罚。

  ◇五点疑问

  一、林嘉祥为什么“掐”小女孩脖子?

  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回答说,在汉语的动词里,卡、掐、捏的意思相近,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小女孩第一个用了“掐”这个词,于是接下来相关人员都用了这个词。林嘉祥身高1.79米,小女孩身高1.48米,林从背后把手搭在小女孩的肩膀靠脖颈处,很自然就给对方造成“被掐”的感觉。“小女孩说感觉自己被掐了,我们警方并不否认她有这种感觉,但是‘掐’并不能定为猥亵行为。”刘平说。

  至于林嘉祥这么做的意图,高新派出所副所长刘川回答说:“根据林嘉祥在派出所做笔录时的表述,他是出于善意和谢意,用手拍了小女孩,但是没注意到自己手的轻重。”

  二、监控录像资料是否“神秘丢失”?

  此前有媒体报道,在小女孩挣脱林嘉祥的地点附近就有一个摄像头,但小女孩家长向酒店提取监控录像资料时,却没有找到事发的画面,因此家长怀疑录像资料“神秘丢失”。

  针对这一问题,副所长刘川指着酒店的平面示意图解释说:“小女孩挣脱转身的地方附近确实有一个摄像头,但是这个摄像头也拍不到事发位置,此外这个摄像头的储存硬盘是坏的,所以不存在监控录像资料神秘丢失的问题。”

  三、关于网上流传的音频能说明什么?

  警方表示,这段录音是小女孩父亲的司机录的,当时小女孩的父亲在派出所和林嘉祥交涉。这段录音并不清晰,听得清楚的语句未能表明林嘉祥有猥亵举动。

  四、事件定性的核心证据是什么?

  警方表示,小女孩的陈述是事件定性的核心证据。除了事发当日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做笔录之外,经多方劝说,小女孩在心理辅导师的陪同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事件模拟。

  根据小女孩陈述,林嘉祥并没有触摸她肩部以外的身体部位,除了问“洗手间在哪里”之外,没有说过其他话。

  警方还对当时在场的多名服务员、顾客进行了调查走访,均无人注意到林嘉祥和小女孩去洗手间。“可见当时林嘉祥并没有什么过激行为,没能引起其他人的关注。”刘川说。

  五、警方调查提取了多少份证词?

  据高新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刘川介绍,南山分局于10月30日抽调精干民警组成专案组。截至目前,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到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

  为了查明实情,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同时,该局还收集了现场3个探头的影像资料。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

  ◇警方通报事发经过

  经查,2008年10月29日晚,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

  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

  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

  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

  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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