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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林嘉祥不构成猥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3:55  深圳晚报

  ■深圳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其酒后不检行为

  ■交通运输部党组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本报记者文海笑报道 昨日下午4时30分,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对林嘉祥事件的调查结果。据警方发言人称,经过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于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在醉酒后举止失当、不检行为,公安机关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派出所贴告示找现场证人

  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市民陈先生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于21时20分20秒将时任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林嘉祥(男,58岁)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截至目前,南山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为了查明实情,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

  林餐中喝了约8两白酒

  在新闻发布会上,南山公安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了调查后的事件经过:“当晚,陈先生与妻子、11岁的女儿小陈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就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约8两52度白酒。经后来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小陈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后者问小陈去洗手间的路,小陈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小陈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小陈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小陈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

  “小陈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肢体接触仅限靠脖颈位置

  经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当事双方小陈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小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二是小陈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陈身高仅为1.48米,小陈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小陈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小陈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据该负责人称,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小陈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另据新华社报道,交通运输部党组据调查结论,5日研究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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