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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贪官狱中领工资事件责任追究成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7:41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1月6日电 (记者 程士华) 安徽潜山县一官员受贿被判入狱半年来,每月仍照常从其原单位领取工资。记者经调查发现,罪犯服刑半年来,不仅照常领工资,而且其公职、党籍也未被开除。近日,潜山县才决定对此事正式处理,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相关部门都认为本单位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这令人感到蹊跷。

  腐败官员狱中服刑期间照领工资

  今年5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曹晓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人民币124万余元、美元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处曹晓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判决日期为2008年5月4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然而,此案判决半年来,曹晓明不仅未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每个月照常为其发工资。

  近日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才得到相应处理。11月4日,潜山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对曹晓明的处理问题,决定开除曹晓明公职、党籍。记者从潜山县政府获悉,目前,县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立即停发曹晓明工资,已发工资全额追回,并以此为鉴,教育全县机关干部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虽然事件得到了处理,但公众心头的重重疑云并没有消散。到底是谁让曹晓明享有如此“特殊待遇”?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当地相关部门。

  “贪官狱中领工资”责任追究几成悬疑

  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曹晓明的工作单位,自然应该清楚曹晓明事件的前因后果。记者首先来到了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误发曹晓明工资”的说法,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黄孝生极为反对。他说:“曹晓明的工资不是‘误发’。去年曹被批捕时,开发区就请示了县委领导。县纪委明确答复,先停发奖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处理全部结束后,再停发其工资。”

  黄孝生说:“开发区无权停发曹晓明工资,必须经县领导同意,纪委对其开除公职、党籍以后,由人事和财政发文通知,我们才能停发其工资。曹晓明是开发区原常务副主任,在潜山影响很大。今年6月前后,我们听说了曹晓明被判刑的消息。但法院一直没有把判决书送达到我们这里,我们不能凭道听途说,就作出处理决定。直到11月3日,我们主动派人去法院才拿回判决书。对这样的腐败分子,我们都非常憎恨,不可能同情他。”

  随后,记者前往潜山县纪委。潜山县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县纪委只有在拿到判决书后,才能按程序开除曹晓明党籍,协调其他部门开除曹晓明公职。县纪委一直没有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事情也就一直拖了下来。县纪委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通知》规定:“法院对犯罪的党员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

  而当记者就此询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时,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并不清楚有这个《通知》,按惯例只会把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不会将判决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党委,通常都是对方单位纪检或党委来取。”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收不到判决书就不处理,明显是开脱责任的推辞。曹晓明案影响很大,当地不可能不知道,哪怕是普通老百姓也都听说过,何况县纪委等机关,怎么可能不知道?”

  到底该谁来为这起荒唐事件负责,事件愈发扑朔迷离,事件相关的各方说法似乎都有理由为自己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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