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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李洁淼)手持收条的李民(化名)将阿飞(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15万元借款。不料,阿飞却称,这收条是李民还钱的凭证。福州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飞提供不出李民借钱的借条,一审判阿飞偿还李民借款15万元及相关利息。近日,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李民说,2007年7月,阿飞向他借款15万元,答应一个月内归还。7月16日,李民的妻子将15万元交给阿飞,为此,阿飞出具了一张收条,写道:“兹收到李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特此证明。”8月16日,阿飞未按时还款,李民将阿飞告上法庭。
阿飞则称,他从来没有向李民借钱,而是李民向他借的款。他说,2007年5月,李民向他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7月16日,李民妻子给他的15万元是还款。由于当时借条不在身上,他才写了那张收条。
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飞向李民借款还是李民向阿飞还款,这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阿飞称李民向他借钱并“出具了借条”,他应就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阿飞却不能提供所谓的“借条”。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说,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出借人借款或物品。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