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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婚后11年,李先生才发现11岁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为此他与妻子佟女士离婚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索赔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佟女士赔偿李先生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
李先生和佟女士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佟女士生下一子小东。2002年8月,李先生得知小东并非自己亲生,之后与佟女士发生矛盾,双方从2005年9月分居至今。分居后,两人都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又分别被驳回和撤诉。今年3月,佟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小东由她自己抚养。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判决佟女士赔偿李先生抚育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先生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伤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佟女士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显属过低,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判决双方离婚后,小东由佟女士自行抚养;因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东多年,佟女士应赔偿其支出的抚育费5万元。
■法官释案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现行《婚姻法》规定,在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下,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佟女士的隐瞒行为的确给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痛,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李先生的人格尊严,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的规定,受到侵害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佟女士的隐瞒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先生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