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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重审顺德“刀下留人”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2:47  南方日报

  嫌疑人甘锦华当庭落泪

省高院重审顺德“刀下留人”案
昨日的重审,由辩方当庭出示的新证据。陈芷伊摄

  本报讯(记者/陈芷伊)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顺德“刀下留人”案(本报2008年1月15日、4月19日曾作报道)由省高院在顺德人民法庭重审,进行第一次开庭,嫌疑人甘锦华出庭直接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提出请求,在最后的辩论环节中潸然落泪:“我真的是冤枉的!”此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次开庭。

  重审翻出全新证据

  昨日上午9时30分,嫌疑人甘锦华出现在顺德区人民法庭,此次庭审主要为控辩双方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提供的全新证据———收据,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查明“甘锦华喜欢赌博,而且输了很多钱”,2004年10月12日凌晨去案发地点进行盗窃,因为60元将两名妇女杀死。辩护律师向法庭展示甘锦华的账本及收据,陈述在案发次日早上6时,甘锦华带2000多元现金去广州进货,手写了收据的货品名及落款。另外,当时有交收货款人的书面证词。

  “一个带着2000元现金的人第二天还要去广州提货,怎么会选择在凌晨12点去案发地点盗窃60元?”辩护律师苏用和表示,甘锦华家店铺的账本,可以查看案发前后每天的进账数目,证明他根本不需要去冒险盗窃。

  公诉人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他表示出示证据的收据部分,证明嫌疑人只是出了700余元的货款,与甘锦华所提2000多元数额差距大。另外根据调查甘锦华的亲人证明他有赌博的习惯。记者在开庭前采访甘锦华的姐夫,也证实了这一点。

  杀人后再入室盗窃?

  公诉人提出甘锦华在11月12日在同村甘某家意图盗窃,被甘某认出,之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公安机关根据10月12日抢劫凶杀案的特点,比对了甘锦华的DNA、脚印等证据,认为他就是10月12日的凶手。昨日,出庭的甘锦华提出了自己两项陈述,第一不承认杀人,第二不承认11月12日凌晨去同村人家中“盗窃”。

  苏用和表示,甘锦华在甘某家中,将他家的刀和铁锤放在洗澡间,是因为他怕甘某起来打他。甘某起床后,他看见甘某后只闪了一下电击棒,便落荒而逃,这些都可以找到证词。试想一下,一个在一个月前,用30多刀杀死两名妇女,随即去广州提货的“变态杀手”,一个月后埋伏了几个小时,一看见屋主就逃跑,这合乎逻辑吗?

  甘锦华表示去同村甘某家是为了吓唬他,因为他与甘某的老婆曾有过矛盾。他表示如果自己是入室盗窃,那么甘某停放在家外的未锁的摩托车,自己没有偷走,这点足以证明自己没有盗窃的作案动机。

  而昨日上午开庭前,记者在采访甘锦华的亲属时,他母亲也表示听说过儿子与甘某的老婆有过矛盾,还吵过架。甘锦华的妻子也出现在法院门前,由于辩护律师未在开庭前三日向法庭申请让其出庭,其妻子一直站在法庭门外未能出庭作证。

  法官将考虑提取供认录像

  甘锦华在回答控辩双方提问时反复提到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逼供及诱供,“他们连续100多个小时不让我睡觉,我一闭上眼睛就威胁我,最后导致我精神崩溃,答应承认杀人。”公诉人立即针对此问题发问“公安机关在审讯他时,到底有没有使用暴力?”

  甘锦华表示:“他们没有动手,就是威胁我不让我睡觉。”由于在甘锦华认罪前,公安机关有录像录音记录,他在最后环节向高院法官提出要求:“我不乞求法院公布全部录像,我只希望能拿到一分钟,就一分钟的录像,就可以表明我当时的真实状态。”甘锦华表示此录像关乎他的生命,希望法官可以满足。高院法官听后表示合议庭将认真予以考虑。

  此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2005年佛山市检察院对甘锦华杀人案的公诉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用木椅击打二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

  佛山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甘锦华死刑。

  甘锦华随后上诉。他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从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7月,佛山市中院判决甘锦华故意杀人、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甘锦华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2008年1月7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重新审理。

  2008年4月18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省高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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