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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证据 不得随意拖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2:51  每日新报

  本市今冬供热工作即将开始,此前,一些市民“以种种理由拖欠供热费”,而被供热部门告上法庭。供热纠纷成为本市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法官表示,如果“用热人”能举证证明供热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可以主张权利;如果无证据证明,则必须交纳采暖费用,不得随意拖欠。

  王先生家的房屋由某供热单位提供热力服务,供热建筑面积为80余平方米。2006年至今年,依市供热办公室规定,该房屋每平方米应按20元收取费用,王先生每年应交采暖费1600余元。但供热后,他一直未交纳两年度的采暖费共计3300余元。因此,供热部门起诉要求王先生交纳上述供热费。对于拖欠的理由王先生表示,供热部门人员曾到他家测温,而温度记录为卧室16℃、客厅13℃。供热部门供热温度不达标,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庭审中,供热部门承认王先生住房的供热温度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系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系具有供热资质的经营单位,被告所住房屋系属原告供热范围。原告已向被告房屋提供热力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原告所提供的供热服务。

  被告坚持主张,其住房供热温度未达到标准。原告未就其具体供热状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被告采暖费予以减半。

  新报记者 张家民

  温度不达标 要保留证据

  在诉讼中有的在认定供热温度不达标后,会判定用热户酌情减免供热费。但温度不达标的证明又存在两大方面问题:首先是如何证明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其次要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不是因其他原因所造成。法官建议:温度不达标时,请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如何保留证据,并最好得到供热部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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