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天法宣)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抢劫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因将乘客“卖猪仔”又施以抢劫,谢××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查,2008年2月12日23时许,吴××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刚刚坐火车到达广州火车东站的被害人王×等20多个乘客出售到东莞、深圳的车票,后由吴××带上述乘客搭乘一辆夜17路公共汽车到天河区某地,转乘谢××控制的粤A71139大客车(车主为王××)。
谢××与几名同案人在驾车向东莞方向行驶途中,明知上述乘客已购买了车票,仍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强迫乘客再次购买100元的车票(个别乘客因身上没钱而少交钱),其中王×因不肯交钱,被谢××等人殴打。谢××等人收钱后即在广州市增城新塘路段将乘客驱赶下车,后驾车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