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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一律停发“豫O”牌照 严查交警勾结停车场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3:39  东方今报

  如果交警罚款时没有录像,车主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如果读者遇到各地交警违反以下六条规定,可以拨打交警总队电话(0371)65882461反映。 □今报记者 王在华 通讯员 武春生

  ●交警不录像车主可拒交罚款

  规定一:

  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资料,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解读:

  据了解,我省在路面上执勤的交警有6000多人,目前公安厅在全省配发“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2000多部。按照本条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必须佩戴使用”,交警部门将在内部协调使用“执法仪”,以保证上路执法者佩戴仪器。

  而本规定的后半段,则被参加通气会的媒体解读为“交警不录像车主可拒交罚款”。

  ●严查交警勾结停车场牟利

  规定二:

  严禁将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严禁强制事故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严禁从停车场、修理厂分红牟利。

  解读:

  从今天开始,如果因为不系安全带等轻微交通违法,交警非要扣你的车,把车拖到停车场,你就可以打电话投诉他。此外,交警有指定修理厂等行为也将被严厉处罚。

  ●电子警察位置必须公开提示

  规定三:

  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

  解读:

  省交警总队副调研员荣忠立认为,这个公开提示是“大提示”。“‘前方进入监控区’之类的提示,也是明显的提示标志,不可能每一个摄像头前50米都竖一个提示牌”。

  ●电子警察拍照费一律停收

  规定四:

  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解读:

  警方的解释是,拍照费主要用于出违法车辆的图片等。围绕拍照费也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认为绝对不该交,也有人指出如果禁交是用纳税人的钱为交通违法者买单。“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拍照费在此次整顿中一律被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罚单邮寄费。

  ●警车违法也处罚

  规定五:

  严格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管理,实行警车、“豫O”号牌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录入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管严处。

  解读:

  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一直被老百姓视为特权车辆,在街上耍威风斗特权,被老百姓深恶痛绝。为此,公安厅下了狠手,警车交通违法一样处罚。

  ●一律停发“豫O”牌

  规定六:

  根据公安部要求,对“豫O”号牌车辆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即日起,一律停发“豫O”号牌;所有超标和挪用给企业使用的“豫O”号牌车辆,一律收回“豫O”号牌;“豫O”号牌车辆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查扣拆除;“豫O”号牌车辆有闯信号、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豫O”号牌。

  解读:

  “豫O”号牌作为公安专用的民用号段,此前被延伸到其他厅直部门甚至企业使用,目前公安厅对此进行严厉清查,其他各单位不可能再得到“豫O”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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