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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波(上海 财经评论员)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政策正在酝酿。这个目前仍未得到证实的消息,又一次吸引了舆论的关注。
记忆中,围绕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至少五六年前即开始有争论。赞成者表示,针对许多地方政府拥有较大规模“隐性负债”,并过多依赖土地财政的现实,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担忧者则认为,在缺少一些刚性制度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能导致财政秩序的混乱。
这些意见都不无道理,揭示了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地方政府发债作为一个技术性的手段,没有价值上的倾向,国外地方政府发公债也不鲜见,中国在这个方面做些探索,未尝不可;另一面,地方政府发债,如果缺少了硬约束,的确可能诱发财政风险。
不过,现行《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明确设置了障碍,其中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如果社会达成共识,同意地方政府发债“破冰”,那么首先还得修改法律,方能实施。
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有着历史原因,诸如政府行政性开支过大、建设财政规模过大,以及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间不够对称等。而目前,房市进入低迷状态,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相应大打折扣。加之金融危机逐渐影响到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逆转的情况下,整体财政收入必然会受到影响,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财力将更呈现出稳定性与增长性较差的一面。
在我看来,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谨慎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走阳光下的举债之路,不失为一种选择。此前一些地方为转移压力,或是继续增大“隐性负债”的规模,或是通过行政性筹集费用的方式,变相增加民众压力,此做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远不相容。因此,与其地方上被动应对财政压力,不如使政府融资渠道规范化。
这里需要把握好的,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其一,如何通过地方人大来对政府发债的规模及用处,真正体现出把关、监督的作用。否则,地方发债难免会走入歧途,在市场运作上恐怕也缺少可持续性。若民众对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信用有所怀疑,对政府募集款项的使用感到缺乏透明度,又怎么会掏腰包参与呢?
其二,地方政府发债,不是为了填补现有的财政窟窿,更非用于建设楼堂管所,或增加机关的人头经费,而须用于很多应做而未做的公共事业中。而在一个经济下行的时候,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举债资金,应发挥出杠杆作用,在公共投资方向上做好选择。政府借民众之钱,最终须用于改善民生这一最重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