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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潍坊11月6日讯 6日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不少市民使用“超期服役”的眼药水,根本不知道眼药水的使用期限仅有4周,虽然眼药水的有效期为24个月,但不少市民都以为眼药水的使用期就是有效期,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
6日下午,记者在潍坊市人民医院询问了20多位市民,知道眼药水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的,仅仅有3个人。一位姓赵的市民说,外包装上明明白白注明了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只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就应该不会有问题。
随后,记者在潍坊市区的一家药店发现,一般眼用
制剂说明书上的有效期均标注为“24个月”。不少眼药水的使用说明书内有“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这条说明,往往排在其他事项的后面,再加上这种说明书的字迹细小,市民很少能看清,人们往往只认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很容易疏忽使用期限。
潍坊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的王主任表示,眼药水有一条“滴眼时瓶口勿接触眼睛,使用后应将瓶盖拧紧,以免污染药品”的说明,眼用制剂一旦开封,极易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被泪液及空气污染。他表示,现在确实有不少市民不知道眼药水开启后使用的期限仅仅有4周,生产厂家应该用醒目的提示语标注在各类眼用制剂外包装上提醒市民,避免出现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