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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6日讯 蔡畅(化名)原是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业务员,从该公司辞职后,拿着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辞职的某路桥公司订立一份合同,蔡畅借此提走86万元货款,随后逃匿。对此事不知情的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对是否要履行合同和某路桥公司起了纠纷。日前,天桥区法院判决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应该履行合同。
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与某路桥公司是业务伙伴,两公司的业务一直由业务员蔡畅负责。2008年7月,蔡畅从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辞职,对此某路桥公司并不知情。同年8月,蔡畅又持盖有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该路桥公司订立一份节能灯买卖合同,总货款86万元,并按以前的做法,蔡畅先将该货款全部提走。蔡畅得款后便不见踪影。
当过了合同规定的收货日期时,某路桥公司仍没收到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供的货,便电话询问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该公司称不知情,并认为合同与己无关,拒绝履行合同,两公司遂起纠纷。2008年8月底,某路桥公司向天桥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公司的业务一直由蔡畅负责,蔡畅辞职后又拿着盖有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某路桥公司不知情与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某路桥公司有理由相信蔡畅仍然享有代理权。因此,济南市某节能灯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