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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重建贷款原则上不超4万元

  金融支持地震灾区住房重建意见出台

  本报讯 (记者 张学文)在5日召开的全省金融创新暨农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会议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正式出台,再次为农房重建提速。副省长黄小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根据《意见》,金融支持农房重建的范围主要是国家确认的“5·12”汶川大地震灾区,重点解决有一定收入来源、因灾导致贷款承贷能力下降的建房农户需求。基本发放对象是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建房批准手续且符合经办银行业机构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村居民。

  住房重建贷款金额由各经办银行业机构根据农户筹资情况、未来收入来源和农户信用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个别信用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农户,可控制在6万元以内。

  《意见》要求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建立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正向激励机制。明确灾区地方政府可运用部分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建立对农房重建贷款的贴息机制。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作为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按发放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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