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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官员的高举轻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11:07  南风窗

  瞒报官员的高举轻放

  然而面对形势如此严峻的事故渎职现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这些人员处理与否的界限和处理轻重的程度上,标准差距很大。在2006年查处的46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占60.9%;涉嫌滥用职权的占15.2%;其他犯罪形态为渎职与经济犯罪交织。

  2006年底,左云“5·18”矿难12名责任人一审宣判时,9人被判2年至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6个月,但都为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2007年2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左云“5·18”矿难部分渎职人员改判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月16日,涉嫌渎职罪的12人中,5人受刑均比一审判决加重。有的从缓刑1年6个月,直接改判到了有期徒刑12年。

  针对这种现象,就在这个改判的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天,即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其严厉性,而是在于它的必定性。对于绝大部分违法犯罪人员而言,其所斟酌最多的,首先不是将受到惩罚的轻重,而是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如果不受惩罚的可能性较大,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在侥幸心理下铤而走险。西方刑法学大家贝卡利亚曾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存在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这使我们不能不反思我们对事故瞒报者的法律应对方法。

  如何撕开事故瞒报的口子

  违法的地方官员之所以敢于这样胡作非为,是因为他们认为,而且也曾经做到过,上级官员是可以贿赂的,现场记者是可以收买的,新闻媒体是通过公关可以搞定的。只有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使得媒体的威信更加可靠,才能让地方公关起来有所畏惧,才能让灾难“公关”之日成为“违法”现形之时。

  人们今天之所以能知道“娄烦垮塌事故”的部分真相,很大程度上源于9月17日高层领导在“有博客刊登举报信反映8月1日山西娄烦县山体滑坡事故瞒报死亡人数”有关材料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山西省政府和国务院“9·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事实证明,来自媒体的独立调查结论较之地方官员上报且咬定的数据更为可信。国家安监部门对任何来自事发地的事故调查结论,都应抱有一定的怀疑,并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校验和核实地方的事故结论,以力避所有可能的瞒报与谎报。

  娄烦垮塌事故发生之初的一个数字曾引起长期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孙春龙的高度警觉。有报道称,8月3日,搜救人员在娄烦县尖山铁矿垮塌现场发现9名遇难人员遗体。对于9这个数字,他十分敏感。“因为我以前也接触过类似于瞒报的这种事件,一般瞒报的话尽可能就比如10是一个数字,是一个坎,对事故的认定有三个坎,死亡3个人、10个人、30 个人,30个人以上就是特别重大,10个就是重大,这样一个坎,每个坎处理的程度都不一样,所以有时候8个、9个人的话就感觉到马上接近这个数字,第一反应是可能有瞒报的嫌疑。”

  如果媒体能及时介入对事故的报道与独立调查,如果民众的举报能得到足够重视,如果让职工家破人亡的企业主和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官员能无例外地被曝光,瞒报自然就会少下去。

  高频发生的安全事故告诉我们,没有完美无瑕的法律制度,制度的绝对完善也只能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针对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而言,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于及时发现事故征兆,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就如在治病方面,扁鹊所言“病未有形而除之”。

  关于安全事故的未雨绸缪,有一个法则、一个定理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一个法则是“海恩法则”,该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一个定理即“墨菲定理”,该定理认为: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我们一开始就应该认识到,任何企图用纸包住火的做法都是徒劳的,甚至还会引火烧身。(作者为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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